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已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
信息源于:采安临时仲裁ADA
导言
一直以来,关于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能否在执行地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断。近期,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对CIMSA诉GCC案[1]作出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为,上诉法院是否应当承认已被下级法院承认但后来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本案中,法院详细梳理了美国法针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思路,其延续先前案例中对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对《纽约公约》第5条、美国公共政策以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第b款5项作出解读。基于法院裁定,案涉仲裁裁决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01、案情简介
年11月,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玻利维亚公司Compa?íadeInversionesMercantilesS.A.(下称“CIMSA”)向墨西哥公司GrupoCementosdeChihuahuaS.A.B.deC.V.(下称“GCC”)提起商事仲裁,仲裁地位于玻利维亚。
年4月,仲裁庭作出关于损害赔偿的裁决(下称“本案裁决”)。基于本案裁决,GCC应赔偿CIMSA万美元及相应利息。GCC遂向玻利维亚的一家法院(下称“下级法院”)申请撤销本案裁决,其请求得到支持。然而,经过几轮上诉,玻利维亚的最高法院(PlurinationalConstitutionalTribunal,下称“PCT法院”)于年12月撤销了下级法院作出的撤销本案裁决的决定(下称“PCT决定”)。随后,CIMSA请求下级法院承认本案裁决,而GCC以提起附带上诉的方式中止了下级法院对本案裁决作出新的认定。
年9月,CIMSA根据《纽约公约》向美国科罗拉多联邦地区法院(下称“地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本案裁决。年3月,地区法院对CIMSA的请求予以支持。随后,GCC向玻利维亚当地法院提起新的上诉。年10月,在GCC的请求下,PCT法院重新组庭并裁定撤销原PCT法院作出的PCT决定。随后,玻利维亚下级法院恢复了其先前作出的撤裁决定。
基于年间玻利维亚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命令(下称“撤裁命令”),GCC援引《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下称“FRCP”)第60条第b款5项之规定向地区法院申请撤销其承认本案裁决的判决。地区法院拒绝了GCC的动议,并命令GCC交出其位于墨西哥的财产以履行本案裁决。GCC将本案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下称“本案法院”或“第十巡回法院”),其上诉请求得到受理。
02、争议焦点
地区法院认为,若撤裁命令本身违反美国公共政策,或者执行该撤裁命令将违反美国公共政策,地区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撤裁命令。依据上述法律标准(LegalStandard),地区法院认定,执行玻利维亚法院作出的撤裁命令将危害基本司法准则(basicstandardsofjustice),因此,不应对该裁定给予国际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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